(二十) 强化重点企业的节能管理。省经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重点耗能企业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和有效的激励机制,强化节能基础工作,配备专职人员,加强监督检查,将节能降耗的目标和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节能降耗的积极性; 要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的跟踪、指导和监督,定期公布重点企业能源利用状况。其中,对实施"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28家高耗能企业,要强化节能目标责任和考核。(省经委牵头,省统计局、国资委和省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二十一) 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制度。凡是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2000 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经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由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对合理用能专题论证进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国家、省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定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省发改委负责, 省经委等部门配合)
(二十二) 加强电力需求侧和电力调度管理。要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综合优势,优化城市、企业用电方案,推广应用高效节能技术,推进能效电厂建设,提高电能使用效率。要研究改进全省各类发电机组平均分配利用小时数的旧调度模式,优先安排清洁能源和综合利用机组发电,优化调度煤耗低、排放少、节水型机组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已到关停期限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机组不得调度发电,实现电力节能、环保和经济调度。(省发改委、经委和省电力公司负责)
(二十三) 加大对节能的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要对重点节能工程、重大节能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高耗能企业及公共设施的用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禁止淘汰设备异地再用、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行业设计规范执行等情况。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准开工建设和销售。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要严厉打击报废机动车交易等违法活动。节能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省监察厅、发改委、经委、质监局、建设厅、工商局、公安厅和各级政府负责)
五、强化节能基础工作
(二十四) 建立健全节能统计体系。各地政府要为统计部门依法行使节能统计调查、统计执法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能源统计工作,充实必要的人员,完善统计制度,改进统计方法,建立能够反映全省及各地区能耗水平、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的节能统计指标体系,及时准确反映能耗水平及节能目标的实现情况。要强化对单位GDP能耗指标的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及时,严禁弄虚作假。实施"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28家企业实行联网直报,加强能源和产品单耗统计,建立重点行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统计报表制度,定期公布行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水平,引导企业节能降耗。(省统计局、各级政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