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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六) 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加快哈尔滨、齐齐哈尔、双鸭山、绥化等地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建设进度,做好鹤岗、鸡西利用煤层气代替民用燃气以及发电示范项目的推广工作。积极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关于印发"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457号)精神,抓紧组织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省发改委具体组织实施节约和替代石油工程、余热余压利用工程、区域热电 联产工程,省经委具体组织实施燃煤工业锅炉(窑炉) 改造工程、电机系统节能工程、能量系统优化(系统节能)工程、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工程,省建设厅具体组织实施建筑节能工程、绿色照明工程,省直机关局具体组织实施省直机关节能工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要求制定各项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方案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加强对项目的全程管理; 协调和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确保按计划完成。其中需向国家发改委申请支持的各项工程的重点项目由省发改委汇总上报。(省发改委、经委、建设厅、省直机关局和各级政府负责)

  四、加大节能监督管理力度

  (十七) 健全节能法规体系。抓紧制定和修改有关节能的法规。规章,尽快完成《黑龙江省反窃电条例》、《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和《黑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与节能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审查和修改工作,加快制定《黑龙江省节约能源条例》,为我省节能管理工作进一步提供法制保障。(省法制办牵头,省发改委、经委等部门配合)

  (十八) 加强规划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我省"十一五" 规划,把实现能耗降低的约束性目标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十一五" 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的重要内容,明确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认真制定实施本地区"十一五" 节能总体规划和本行业"十一五" 节能专项规划。各地区节能总体规划和各行业节能专项规划要在明年3月中旬前完成,全省节能总体规划要在明年5月底前完成。(省发改委、经委、建设厅、交通厅、农委等部门和各级政府负责)

  (十九) 建立节能考核评价体系。省统计局要会同省发改委、经委等有关部门尽快把全省单位GDP能耗降低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地市,各地市要将目标分解落实到县(市、区),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并建立能耗公报制度,分年度对单位GDP能耗进行公报,每半年对单位GDP电耗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进行公报,强化社会用能监督; 省发改委要会同组织人事等部门抓紧制定有关节能工作考核办法,将能耗指标纳入各地区、各行业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各级政府、行业主要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作为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省统计局牵头,省委组织部、省发改委、经委和省国资委等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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