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黑政发[2006]95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精神,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确保实现单位GDP(生产总值) 能源消耗降低20%的目标; 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节能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节能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转变经 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加快技术进步为根本; 强化全社会的节能意识,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实行有效的激励政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动市场主体节能的自觉性,加快构建节约型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以能源的高效和清洁利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 基本原则。坚持节能与发展相互促进,节能是为了更好地发展,实现科学发展必须节能; 坚持开发 与节约并举,节 能优先,效率为本;坚持把节能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主攻方向,从根本上改变高耗能 、高污染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实施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努力营造有利于节 能的体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 坚持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
(三) 主要目标。到"十一五" 期末,全省万元GDP(按2005年价格计算)能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由2005年的1.46吨标准煤下降到1.17吨标准煤,年均节能率为4.4%。重点行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总体达到或接近本世纪初国际先进水平。全省节能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逐步形成节约型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比较完善的节能法规和标准体系、政策保障体系、咨询评估和信息技术支撑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形成市场主体自觉节能的机制和全社会节能的良好氛围。
二、突出抓好重点领域的节能工作
(四) 强化工业节能。要着力抓好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和全省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工作,突出抓好28家纳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 企业的节能工作,明确节能目标,加强管理,完善监督,确保省政府与国家签订的节能目标按期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