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实施科技兴林,实行封山育林、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植树造林。实行采伐限额制度,禁止乱砍滥伐、毁林开荒。严防山林火灾。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
自治县依照法律规定,确定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和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可以继承、转让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鼓励单位和个人承包宜林荒山,植树造林,培育森林资源,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自治县征收的育林基金和森林植被恢复费专项用于发展林业,并享受国家生态建设的补偿。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保护、开发和利用草场资源,发展生态畜牧业。建立和完善畜禽品种改良、疫病防治、饲料及畜禽产品加工、贮运、销售等服务体系。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水产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实行禁渔期制度。严禁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水产资源的行为。
鼓励、扶持单位和个人合理利用河流、山塘、水库、稻田发展渔业和其他水产养殖。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实行属地管理,统一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开发利用。依托尧人山国家级森林公园、民族风情等旅游资源,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项目的建设,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业。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投资开发旅游项目和旅游产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保护本地方的自然资源,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自治县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矿产资源,在自治县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照顾当地群众的利益。
自治县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专项用于矿产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并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照顾。
第三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扶贫开发工作,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和帮助下,重点支持贫困乡村通水、通电、通路、通广播电视和通电话等,实行易地搬迁和生态移民,帮助贫困乡村和贫困群众逐步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