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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水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修正)


  自治县享受重点项目耕地开垦费优先用于民族自治地方土地开发整理和开垦新耕地的照顾;自治县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并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照顾。

  第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指导下,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自主安排和管理自治县的经济建设事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自治县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以及其他领域的建设和国有、集体企业改制。

  第二十条 自治县坚持可持续发展,发挥自治县资源优势,合理调整经济结构,以农业为基础,发展工业和旅游业等产业。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自主地安排基本建设项目,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自治县享受国家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减少或者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城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推进城镇化进程。规划和建设应当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点,保护和建设具有民族特色的街区和建筑。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自治县开发资源或者进行建设,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自治县征收的排污费,专项用于环境保护。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统一规划,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扎实稳步推进新阶段扶贫开发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农业基础地位,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依法保护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保护农民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鼓励承包经营者实行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自治县依靠科学技术,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发展粮食生产,实行多种经营,发展高效农业、特色农业、生态农业,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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