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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机局关于做好2007年中央资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农机局关于做好2007年中央资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
(津农机管〔2007〕25号)


有关区县农机局:
  根据农业部农机化司对我市《200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确认函》(农机产〔2007〕20号)的精神,为做好我市2007年中央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中央资金农机购置补贴实施项目县及资金额度
  静海县120万元;武清区100万元;蓟县、宝坻区各80万元;宁河县、西青区各60万元;大港区40万元;北辰区、津南区各30万元。
  二、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项目县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含地方农场职工)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补贴对象的优选条件是:农机大户(种粮大户);配套购置玉米联合收割机机具的农民(购置主机和与其匹配的玉米联合收获机)。
  三、补贴基本原则
  本着“优先、重点、扩大、提升”的原则实施中央项目县的补贴工作。
  优先,即对农机大户、规模经营的农机服务组织优先购置农机具。
  重点,即通过购置补贴政策引导,重点解决制约我市农机化发展的瓶颈问题,重点解决我市玉米机械化收获和水稻机插水平低的问题。
  扩大,即通过购置补贴政策扶持,扩大农机大户、规模经营的农机服务组织的服务范围和功能。
  提升,即通过购置补贴政策引导,提升我市农机化装备水平,改善农机装备结构。
  四、补贴的农机具及补贴比例
  1.4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补贴比例为机具售价的25%,单机不超过5万元。
  2.玉米联合收获机械,补贴比例为机具售价的30%,单机不超过5万元。
  3.深松机、精量播种机、免耕播种机、秸秆粉碎还田机械,补贴比例为机具售价的30%。
  4.步进式水稻插秧机,补贴比例为机具售价的30%。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对农民购买农机实行专项补贴,是落实中央扶持“三农”政策的重要内容,体现了党中央“执政为民”的宗旨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各项目实施区县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合作,精心组织,确保购机补贴工作顺利实施。
  (二)加强资金管理,严格规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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