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机局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
(津农机管〔2007〕26号)
各区县农机局:
2007年中央加大了对我市农民购置农机具实行补贴工作的力度,将在蓟县;宝坻区;武清区;宁河县;静海县;西青区;北辰区;大港区;津南区等区县实施中央资金补贴工作。天津市财政将继续拨资金1000万元对全市农民购置农机具实行补贴工作,为做好中央和地方补贴资金的管理,各区县农机局必须严格按照市局下达的2007年补贴计划和操作程序,认真做好2007年度的农机具补贴工作,为此,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中央补贴的区县必须严格按照津农机管〔2007〕25号《关于做好2007年中央资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要严格审查补贴对象,严格补贴手续,严格监督管理。
二、使用市财政资金补贴的区县,要严格按照市局对资金额度的分配和补贴机型的调控数量执行,各区县局要加强对补贴经销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三、各区县农机局自2007年3月12日后,可与购机农民签订《农机具补贴购置申请表》,并将其购买的农机具及享受的补贴资金在其所在村镇予以公示,接收广大群众的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2007年3月17日后,各区县农机局可与对经过公示无异议的农民签订购机补贴协议。并在区县农机局院内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期间,如无疑义,购机农民可以选择任意一家农机具补贴经销单位交差价款购机。如有弄虚作假,违反补贴规定的,一经查实,取消购机补贴协议,不再享受购机补贴优惠政策。
四、购机补贴工作应本着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进行,各区县农机局要做好购机补贴对象的资格审查和后续监管工作,特别是对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的农民要严格公示监督管理,必须是先公示后补贴,决不允许利用中央和地方补贴额度的不同优亲厚友。中央补贴资金额度的加大主要目的是提高我市玉米机收、水稻机插水平和促进保护性耕作技术的广泛应用。市局将对违反补贴政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件:1.天津市政府农机具补贴购置程序(略)
2.天津市政府农机具补贴购置申请表(略)
3.天津市政府农机具补贴购置协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