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充分发挥乡镇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职能。在现有消防警力无法覆盖广大农村的情况下,作为公安机关驻乡镇派出机构,乡镇公安派出所依法承担农村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强化乡镇派出所消防监管职能,规范监督执法行为,提高监督服务水平,是新时期农村消防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进一步明确乡镇公安派出所开展农村消防工作的职责和任务,加强对干警消防业务培训工作,增加警力、物力投入,逐步改善消防监督技术、装备条件。公安消防机构应强化监督指导力度,每年对辖区所有乡镇派出所进行一次消防工作业务指导和检查。乡镇公安派出所要切实贯彻落实《自治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内部消防工作职责分工,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群防群治范围,定期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等工作,督促村镇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三、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推进村镇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一)推动村镇消防规划编制和实施。村镇消防规划是村镇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农村消防工作的基石。各级政府和建设、规划等主管部门应及时制定村镇消防规划指导性文件,将消防规划纳入村镇整体规划编制、人居环境治理工程和试点工作范围。村镇消防规划编制要结合村镇经济发展实际,以适应农村发展和农民需要为出发点,坚持因地制宜,按需规划,分类指导。国家和自治区级重点镇、县城城关镇要全面做好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方面的规划;其他乡镇重点做好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的规划;村庄规划要重点解决好消防安全布局、防火间距和消防水源的问题。在农村宅基地规划管理、抗震安居工程、农村校舍改造、寄宿制学校建设、乡镇卫生院建设和“六小工程”建设工作中,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村镇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综合考虑消防安全布局、防火间距、消防给水、电气安全因素,依法办理消防审核、验收手续,公安消防部门应当主动跟进,加强服务,对涉及新农村建设工程项目要开辟“绿色通道”,必要时上门服务,现场办公。
(二)改善农村消防基础设施条件。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和发改、财政、民政、农业等相关部门在编制农村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指导性目录时,应将农村消防基础设施纳入计划,将手抬机动泵、消防水带、水枪、灭火器等简易消防器材和消防宣传资料纳入资金、实物扶持项目,将缺少自然水源村庄的消防水池(消防用水可与生活用水并用)建设纳入农村安全饮水工程;设有供水管网的乡镇,应当在新建、改建工程中一并实施消火栓建设;农业部门在实施“一池三改”工程中,应一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