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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发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三、 企业审查

  (一) 许可证办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委派审查组,指定审查组长,并下达《企业实地核查计划书》,组织完成对申请企业必备条件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

  (二)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审查组长应当依据《企业实地核查计划书》制定具体审查安排,报许可证办批准同意后,提前5日通知企业。

  (三)审查组应当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产品实施细则以及《天津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工作规范》、《天津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操作手册》和《企业实地核查计划书》的要求,完成企业实地核查工作。

  (四)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生产地)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许可证办有关审查安排的通知后,应当委派1名从事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人员作为观察员参加企业实地核查,并及时向许可证办反馈有关情况。许可证办在必要时可以直接委派其工作人员作为观察员参加企业实地核查。观察员应遵守《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

  (五)企业无正当理由,造成实地核查无法按计划进行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六)对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应当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场抽取封存发证检验样品,并对抽样的正确性、抽样单填写的准确性以及样品封存的完整性负责。审查组抽样后应当告知企业所有承担发证产品检验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送样的检验机构,并通知企业应当在封存样品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

  四、许可决定

  (一)许可证办应按照产品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对审查组提交的企业实地核查材料和发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二)许可决定作出前,许可证办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抽查的方式,对申证企业的审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天津市质监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入此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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