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国资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7]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国资委拟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促进企业国有产权的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州、市(地)人民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出资企业(以下统称为转让标的企业)的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原则;
(二)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和流转,符合企业战略规划和产业发展方向的原则;
(三)转让的全过程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保护国家、企业职工、债权人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用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择认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