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局关于开展全市户外广告专项检查的通知
为贯彻实施《
广告法》、《
广告管理条例》、《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新修订的《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和《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户外广告登记管理的若干实施意见》,规范本市户外广告市场秩序,即日起至4月底,上海市工商局组织对全市户外广告的发布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各类户外广告均列入检查范围,其中依照国家工商总局《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应当登记的户外广告列入重点检查范围,检查管辖以户外广告发布地为原则。
(二)对跨区域、网络式的户外广告,由市工商局根据实际情况交予相关分局实施检查管辖。
二、检查内容
(一)户外广告未经登记擅自发布的;
(二)广告内容虚假违法的;
(三)户外广告未按照核准登记的广告样件内容发布的;
(四)户外广告未按照核准登记的期限、形式、数量发布的;
(五)户外广告应当标注登记证号而未标注的;
(六)户外广告的语言文字不规范,违反有关规定的;
(七)利用公益广告名义发布商业广告的;
(八)对核准登记的户外广告发布地点、位置进行复查,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法定规划和标准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文禁止的情形。
在此次专项检查中,凡是广告经营企业积极自查自纠、主动整改的,可依法从轻、减轻甚至免予处罚;对明知广告内容违法仍然违规发布,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以及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的,将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