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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发改委关于落实《甘肃省国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发改委关于落实《甘肃省国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7]1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省发改委关于落实《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日


关于落实《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的意见
(省发改委 二○○七年一月十八日)

  “十一五”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批准的《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是我省未来五年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和各项工作的行动纲领。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十一五”主要目标及各项任务的实现,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纲要》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现就贯彻落实《纲要》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原则
  (一)突出重点目标和任务。围绕《纲要》提出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从规划落实、指标落实、项目落实、改革落实、政策落实等方面明确责任主体,分解有关目标和任务。
  (二)认真履行政府职责。合理区分政府和市场的作用,根据政府在公共服务、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能源资源、完善制度和体制、保持社会稳定等领域的职责,将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对主要依靠市场调节的领域,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
  (三)明确责任主体。依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实施主体,将《纲要》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责任分解到相关部门。同时,根据国家要求,将耕地保有量、万元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等3个主要约束性指标的责任直接分解落实到各市州。
  二、责任主体及工作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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