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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

  根据《条例》规定,文化部将制定娱乐场所使用面积最低标准以及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总量和布局规划,在标准和规划出台以前,各地暂不审批新的娱乐场所。
  三、即日起各地要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现有娱乐场所进行重新审核,填报《娱乐场所统计汇总表》(附件一),并将娱乐场所审核情况录入“浙江省文化市场信息管理系统”。其中,歌舞娱乐场所的消费者数量根据其营业面积按人均1.5平米核定。请各市文化行政部门将所辖县(市、区)《娱乐场所统计汇总表》汇总后于5月31日前报省文化厅文化市场管理处,省文化厅将根据各地汇总情况和“浙江省文化市场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情况,核放《娱乐经营许可证》。
  四、根据文化部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从6月1日起至8月31日,各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对本地区根据原条例已经审核设立的娱乐场所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范围包括: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含量贩式KTV)、夜总会等歌舞娱乐场所;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营业性多功能综合娱乐场所;兼营娱乐项目的场所,如宾馆、饭店、酒吧兼营歌舞厅、卡拉OK厅等;其他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娱乐场所发证后,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抄送所在地县级公安、工商部门。
  娱乐场所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须出具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文化行政部门原核发的《文化经营审核证书》或批准文书原件;
  (二)当地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该娱乐场所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经营单位营业场所(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房协议及平面图。
  各市城区娱乐场所如原属市本级审批的,由市级文化行政部门确定是否在重新审核发证前移交所辖区文化行政部门管理。在交接过程中,要积极稳妥地办理好文件档案等资料的移交,保证文件档案资料的完整,同时要加强市场监管,不能造成市场管理缺失。
  五、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执法机构要根据《条例》中管理职责的调整,切实履行自身职责,加大娱乐场所监管力度。一是要开展一次无证经营娱乐场所清理整顿活动,单独或会同工商、公安、城管等部门对其依法取缔;二是要根据《浙江省文化厅关于转发文化部办公厅进一步加强歌舞娱乐场所内容管理有效维护内容安全的通知》(浙文督[2006]7号)要求,做好娱乐场所播放节目内容备案审查工作;三是要在9月份组织一次娱乐场所专项检查,以是否已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违规接纳未成年人为重点, 对娱乐场所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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