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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一)工资总额申报及缴费基数核定

  1.临时聘用人员当年度的缴费基数以其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础进行核定(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

  2.机关事业单位应为临时聘用人员设立工资总额台账,逐月登记,在每年3月底前,将经临时聘用人员签字确认的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及月平均工资如实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3.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市社会保险局行业统筹办公室根据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其月缴费基数。临时聘用人员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1993年3月至1997年12月为2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月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月缴费基数。

  4.机关事业单位当年新增临时聘用人员,以其起薪当月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定月缴费基数。

  5.月缴费基数计算到元。

  (二)缴费比例确定

  各年度的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按对应年度企业职工的个人缴费比例执行。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其中,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机关事业单位承担,临时聘用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机关事业单位代扣代缴。

  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所在地的地税部门按月征收;在市社会保险局行业统筹办公室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按月征收。

  五、其他

  (一)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2006年10月1日前已经与机关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并自愿申请补办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养老保险的临时聘用人员,凡具有本市户口,且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凭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始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等资料,于2010年12月31日前,在其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照同期企业失业职工缴费办法,以个人身份参保,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建立养老保险关系的起始时间,最早可从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月,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1日。从2011年1月1日起,应从申报之月起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受理补缴历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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