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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应填报《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及经临时聘用人员本人签字确认的《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维护申报表》,并提交以下证件或资料:

  1.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与临时聘用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4.事业单位还应提供证明本单位依法设立的证照、批文及复印件;

  5.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原已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完善参保登记相关手续,应填报经临时聘用人员本人签字确认的《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维护申报表》,并提交以下证件或资料:

  1.《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或《社会保险登记证》;

  2.与临时聘用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3.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临时聘用人员,应从新增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经临时聘用人员本人签字确认的《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1.临时聘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2.与临时聘用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原始材料及复印件;

  3.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

  (五)机关事业单位因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减少临时聘用人员,应从减少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人员减少申报表》,并提交与临时聘用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等的原始材料及复印件。

  三、临时聘用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对现仍在本单位工作的临时聘用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应从与之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月起为其办理参保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原重庆市的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最早不得超过1993年3月;原万县地区、涪陵地区、黔江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最早不得超过1992年4月。

  机关事业单位未在本实施意见第二条(一)项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参保登记的,除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个人账户利息外,还应补缴统筹基金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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