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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7〕4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五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渝府发〔2006〕143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参保)的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2006年10月1日及其以后,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以下用人单位已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且在2006年10月1日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下同)的临时聘用人员:

  (一)我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中央及市外机关事业单位驻渝机构;

  (三)驻渝部队。

  二、参保登记

  (一)机关事业单位现在使用的临时聘用人员,应于2007年12月31日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2007年12月31日以后机关事业单位由于工作需使用的临时聘用人员,应于使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央及市外机关事业单位驻渝机构,驻渝部队的临时聘用人员统一在市社会保险局行业统筹办公室办理参保登记;区县(自治县)及其以下机关事业单位的临时聘用人员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市级主管部门设在区县(自治县)的派驻机构或分支机构的临时聘用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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