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市(县区)内开具发票存根联滞留票一览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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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发票│发票│销货方│销货│购货方│购货方│开票│抄报税│发票│税额│购货方 │销货方 │
│号│代码│号码│纳税识│方名│纳税识│ 名称 │时间│ 时间 │金额│ │ 所属 │ 所属税│
│ │ │ │ 别号 │ 称 │ 别号 │ │ │ │ │ │税务机关│ 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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