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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票审核检查办法(试行)

  (七)实地约谈纳税人货物采购的有关人员,查明有疑点的滞留票来源去向。

  (八)实地盘点纳税人的存货,查明未入账的滞留票货物是否已全部销售。

  (九)关联业务分析。检查纳税人采购人员的差旅费、运输发票等费用支出业务,根据与业务有关的出发地、时间、地址、等信息,进一步分析纳税人货物购进业务会计核算的准确性;检查纳税人银行账户资金往来信息,通过分析资金结算行为,分析滞留票货物的进销情况;检查纳税人的往来账户,将纳税人已记账核算的购货信息与滞留票开具单位信息进行关联性分析,判断纳税人是否还存在未入账的普通发票进货业务。

  第八条 对属于一般性违规问题的,按照纳税评估的要求整理好相关资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涉及偷骗税、虚开发票或者销毁有关证据、逃避检查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需要对本辖区外的销货方企业有关情况进行调查落实的,将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后交稽查部门,由稽查部门负责协查、落实,并将协查、落实情况按月回复税源管理部门。

  第九条 需要协查落实的,受托方税务机关在收到委托方协查信息的当月落实并将落实结果回复委托方税务机关。

  第十条 税源管理部门将上季度上级税务机关下发滞留票的落实情况和核查结果处理情况,于季度终了后7日内填写《全省存根联滞留票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附件3)上报县级流转税管理部门,县级流转税管理部门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上报市级流转税管理部门,市级流转税管理部门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上报省级流转税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为减少滞留票,税源管理部门要引导纳税人对取得的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应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予以认证。对符合抵扣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除外)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对不符合抵扣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购入的固定资产等),纳税人在认证通过后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对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滞留票审核检查的,按照执法责任制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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