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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票审核检查办法(试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滞留票形成的正常原因:

  (一)购货方企业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入账,按政策规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而未认证形成的滞留票。

  1、购进固定资产取得的专用发票;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5、超过认证期限已入账未抵扣的专用发票;

  6、其他不符合抵扣规定的专用发票。

  (二)购货方企业没有入账,销货方收回发票形成的滞留票。

  1、开票方企业已经在开票月份正常开具、报税,购货方取得了发票但是未记账,因退货等原因将发票联和抵扣联都退还给开票方。

  2、开票方企业误操作,开具的发票应作废未作废,开票当月将存根联报税,发票联和抵扣联并没有交给的购货方,在以后月份又将该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回收入的证据,形成的滞留票。

  除上述原因以外形成的滞留票应作为异常原因进行检查落实。

  第七条 税源管理部门接收滞留票核查信息后,对经分析属于异常原因造成的存根联滞留票,应以滞留票信息为线索,根据被检查企业的实际情况,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检查落实:

  (一)分析纳税人存货的采购程序、来源,初步判断纳税人是否存在被他人冒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能性。

  (二)将纳税人经营规模与滞留票列明的进货额和已认证抵扣的进项发票的进货额进行比对,分析纳税人的滞留票与其实际资金规模是否相称。

  (三)分析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管理方式、会计核算方式、经营所得分配方式,判断纳税人是否存在滞留票购进货物未纳入核算,存在账外经营问题。

  (四)对纳税人的库存货物进行实地调查,判断纳税人的库存货物与账簿记载是否相符。

  (五)实地核查纳税人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与纳税人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等进行核对,判断纳税人账簿记录的完整性。

  (六)实地询问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人员、存货的采购人员,调查纳税人的存货采购过程、付款过程及纳税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续,分析纳税人滞留票存在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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