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票审核检查办法(试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票审核检查办法(试行)
(鲁国税发[2006]207号 2006年12月30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管理,堵塞税收管理漏洞,防止纳税人隐匿收入、偷逃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票(以下简称“滞留票”)是指存根联已报税但对应的抵扣联未认证而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中形成的一种发票信息。

  第三条 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滞留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及对有关政策的咨询、指导;负责对滞留票企业的筛选确定并对落实处理情况汇总分析。

  省局信息中心负责对滞留票信息的抽取、发布,省以下信息管理部门负责相关技术支持。

  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对纳税人宣传辅导、滞留票信息的核查、分析、处理。

  稽查局负责对税源管理部门移送业户滞留票的检查处理。

  第四条 省局信息中心每季度终了20日内(遇节假日顺延,下同)抽取各级稽核系统超过90天而未认证的滞留票数据到税收监控分析系统数据仓库,全省各级税务机关通过税收监控分析系统查询或导出滞留票信息。

  第五条 县级税务机关要对发布的属于本单位的滞留票信息逐户、逐票落实。省局、市局流转税管理部门根据省局信息中心抽取、发布的滞留票信息,按照一定条件筛选部分企业作为重点核查对象并组织核查落实。对于上级税务机关筛选确定的企业,下级税务机关不再重复筛选确定。

  县级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将接收的上级滞留票核查信息以及本级落实的滞留票核查信息,按照购销双方的所属地域不同,分别形成《**市(县区)内开具发票存根联滞留票一览表》(附件1)和《**市(县区)外开具发票存根联滞留票一览表》(附件2)于季度终了后25日内传递税源管理部门进行核查。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