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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意见(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二)购货方企业没有入账,销货方收回发票形成的滞留票。

  1、开票方企业已经在开票月份正常开具、报税,购货方取得了发票但是未记账,因退货等原因将发票联和抵扣联都退还给开票方。

  2、开票方企业误操作,开具的发票应作废未作废,开票当月将存根联报税,发票联和抵扣联并没有交给的购货方,在以后月份又将该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回收入的证据,形成的滞留票。

  除上述原因以外形成的滞留票应作为异常原因进行检查落实。

  第七条 税源管理部门接收滞留票核查信息后,对经分析属于异常原因造成的存根联滞留票,应以滞留票信息为线索,根据被检查企业的实际情况,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检查落实:

  (一)分析纳税人存货的采购程序、来源,初步判断纳税人是否存在被他人冒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能性。

  (二)将纳税人经营规模与滞留票列明的进货额和已认证抵扣的进项发票的进货额进行比对,分析纳税人的滞留票与其实际资金规模是否相称。

  (三)分析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管理方式、会计核算方式、经营所得分配方式,判断纳税人是否存在滞留票购进货物未纳入核算,存在账外经营问题。

  (四)对纳税人的库存货物进行实地调查,判断纳税人的库存货物与账簿记载是否相符。

  (五)实地核查纳税人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与纳税人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等进行核对,判断纳税人账簿记录的完整性。

  (六)实地询问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人员、存货的采购人员,调查纳税人的存货采购过程、付款过程及纳税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续,分析纳税人滞留票存在的原因。

  (七)实地约谈纳税人货物采购的有关人员,查明有疑点的滞留票来源去向。

  (八)实地盘点纳税人的存货,查明未入账的滞留票货物是否已全部销售。

  (九)关联业务分析。检查纳税人采购人员的差旅费、运输发票等费用支出业务,根据与业务有关的出发地、时间、地址、等信息,进一步分析纳税人货物购进业务会计核算的准确性;检查纳税人银行账户资金往来信息,通过分析资金结算行为,分析滞留票货物的进销情况;检查纳税人的往来账户,将纳税人已记账核算的购货信息与滞留票开具单位信息进行关联性分析,判断纳税人是否还存在未入账的普通发票进货业务。

  第八条 对属于一般性违规问题的,按照纳税评估的要求整理好相关资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涉及偷骗税、虚开发票或者销毁有关证据、逃避检查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需要对本辖区外的销货方企业有关情况进行调查落实的,将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后交稽查部门,由稽查部门负责协查、落实,并将协查、落实情况按月回复税源管理部门。

  第九条 需要协查落实的,受托方税务机关在收到委托方协查信息的当月落实并将落实结果回复委托方税务机关。

  第十条 税源管理部门将上季度上级税务机关下发滞留票的落实情况和核查结果处理情况,于季度终了后7日内填写《全省存根联滞留票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附件3)上报县级流转税管理部门,县级流转税管理部门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上报市级流转税管理部门,市级流转税管理部门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上报省级流转税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为减少滞留票,税源管理部门要引导纳税人对取得的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应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予以认证。对符合抵扣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除外)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对不符合抵扣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购入的固定资产等),纳税人在认证通过后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对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滞留票审核检查的,按照执法责任制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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