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纳税评估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六章 评估结果统计分析
第二十二条 税源管理部门要建立机动车企业纳税评估工作报告制度,按期对机动车企业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作出评估分析报告。
第二十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按季汇总填报《机动车企业纳税评估结果统计表》(附表一)。市局在季度终了后20日内上报省局。
第二十四条 省局定期公布机动车辆生产、经销企业税负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管理,堵塞税收管理漏洞,防止纳税人隐匿收入、偷逃税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票(以下简称“滞留票”)是指存根联已报税但对应的抵扣联未认证而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中形成的一种发票信息。
第三条 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滞留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及对有关政策的咨询、指导;负责对滞留票企业的筛选确定并对落实处理情况汇总分析。
省局信息中心负责对滞留票信息的抽取、发布,省以下信息管理部门负责相关技术支持。
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对纳税人宣传辅导、滞留票信息的核查、分析、处理。
稽查局负责对税源管理部门移送业户滞留票的检查处理。
第四条 省局信息中心每季度终了20日内(遇节假日顺延,下同)抽取各级稽核系统超过90天而未认证的滞留票数据到税收监控分析系统数据仓库,全省各级税务机关通过税收监控分析系统查询或导出滞留票信息。
第五条 县级税务机关要对发布的属于本单位的滞留票信息逐户、逐票落实。省局、市局流转税管理部门根据省局信息中心抽取、发布的滞留票信息,按照一定条件筛选部分企业作为重点核查对象并组织核查落实。对于上级税务机关筛选确定的企业,下级税务机关不再重复筛选确定。
县级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将接收的上级滞留票核查信息以及本级落实的滞留票核查信息,按照购销双方的所属地域不同,分别形成《**市(县区)内开具发票存根联滞留票一览表》(附件1)和《**市(县区)外开具发票存根联滞留票一览表》(附件2)于季度终了后25日内传递税源管理部门进行核查。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滞留票形成的正常原因:
(一)购货方企业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入账,按政策规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而未认证形成的滞留票。
1、购进固定资产取得的专用发票;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5、超过认证期限已入账未抵扣的专用发票;
6、其他不符合抵扣规定的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