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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意见(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差异数量=∑(期末库存某品种车数量-实际盘存的某品种车数量)。

  差异数量乘该品种车不含税单价,即可计算出其可能隐瞒的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无偿赠送分析指标:按视同销售货物规定确定销售额,并乘以适用税率,即可计算出其可能隐瞒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毛利分析指标:测算评估期毛利水平=(当期应该记入的工资+租赁费+日常水电费+流动资金利息等基本费用)。

  测算出的毛利额乘适用税率,与同期实现的已缴纳税款相比,即可计算出其可能隐瞒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第十二条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与金融机构建立定期联系和分析制度,定期掌握纳税人的信贷信息和收支信息,综合分析其生产经营、信贷规模、现金流量等情况,从中发现线索,加强征管。

  第十三条 机动车企业纳税评估指标是国税机关筛选评估对象、进行重点分析时所选用的主要指标,使用时可结合评估工作实际不断细化和完善。

第四章 评估步骤

  第十四条 县(市、区)级国税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将确定的评估对象转税源管理部门,进行约谈核实。

  第十五条 税源管理部门对评估对象的纳税申报信息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分析,对误填、误报等原因造成的问题,应对企业进行纳税辅导。其他原因造成的问题,应通过约谈、实地核实等方式进行评估分析。

  第十六条 与企业进行约谈时,主要约谈以下内容:

  (一)机动车辆价格调整情况(依据)或其他政策变动因素;

  (二)机动车辆的销售方式、销售价格及销售渠道;

  (三)生产企业、经销企业的结算方式及返利情况;

  (四)不同类型机动车辆生产、销售收入情况;零配件的生产销售情况,以及占总收入的比例; 

  (五)单车生产成本、销售毛利率情况;

  (六)生产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的列支情况;

  (七)实验车、自用车的使用数量及销售情况;

  (八)生产企业售后服务业务往来情况;

  (九)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通过约谈,疑点清楚的直接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限定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自查自纠。

  第十八条 对不接受约谈,或经约谈、自查后对疑点问题举证事实不清,超期未报送自查情况的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经约谈仍不能解除异常情况的,要进行实地核实,实地核实应实行工作底稿制。

  核实的主要内容有:

  (一)对银行帐单、采购合同、运输费用发票、入库单、盘点库存车辆数量等进行审核,核实购进数量与销售数量是否存在异常;

  (二)对车辆识别代码异常清单所列数据与生产企业实际生产车辆的识别代码审核,核实生产数量与销售数量是否存在异常;

  (三)对企业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及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情况审核,与企业的购进数量、价格与销售数量、价格进行核对,核实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情况;

  (四)对企业的零配件销售情况审核,核实企业是否存在大量零配件销售给同一纳税人或个人,是否存在将整车按零配件销售,逃避消费税或增值税异常情况;

  (五)对企业与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情况审核,核实是否存在返利、返实物不入帐的、低于非关联企业销售价格销售机动车辆的异常情况;

  (六)对企业销售机动车辆的情况审核,核实是否存在发生视同销售业务或价外费用不入帐、无偿赠送货物未计提销项税的异常情况;

  (七)对生产企业售后服务内容、项目、方式审核,核实是否有视同销售、变相降价逃避消费税或增值税的异常情况;

  (八)其他需审核的情况。

第五章 评估结果处理

  第二十条 实施纳税评估时,发现供车企业有涉税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供车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存在重大偷税嫌疑的,要将存在的问题及有关调查资料一并移交稽查局,由稽查局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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