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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意见(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企业纳税评估业务管理和工作指导,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评估对象的确定

  第五条 县(市、区)级国税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根据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信息及机动车辆生产、经销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分析,确定评估对象。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列为纳税评估对象:

  (一)连续三个月或一年累计六个月出现票表、发票价格比对异常和重号发票之一的;

  (二)当月车辆购置税价格异常发票信息数量占全部开票数量20%以上的;

  (三)当月出现车辆识别代码比对异常信息的;

  (四)连续三个月零负申报的;

  (五)税负率低于全省同行业平均水平的;

  (六)其他异常情况。

第三章 评估指标

  第七条 机动车企业纳税评估指标分为通用分析指标和特定分析指标。

  第八条 机动车企业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包括:税负率、销售额变动率、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成本毛利率、销售毛利率等。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以上指标或增加相关指标进行分析。

  (一)税负率:将本期的税负率与以前各期或上年同期的税负率进行比对分析,若本期的税负率较以前各期或上年同期有较大幅度下降的,分析是否存在虚抵进项税额等问题。

  税负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税销售额×100%。

  (二)销售额变动率:将本期的销售额变动率与以前各期或上年同期的销售额变动率进行比对分析,若本期销售额变动率较以前各期或上年同期有较大幅度下降的,分析有无销售不入帐、按规定视同销售的业务不计或少计销售等问题。

  销售额变动率=(本期累计应税销售额-基期应税销售额)÷基期应税销售额×100%。

  (三)主营业务收入(整车销售收入)变动率:将本期主营业务收入与以前各期或上年同期的主营业务收入进行比对分析, 若本期主营业务收入较以前各期或上年同期有较大幅度下降的,分析有无销售不入帐、按规定视同销售的业务不计或少计销售,机动车辆销售化整为零等问题。

  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收入-基期主营业务收入)÷基期主营业务收入×100%。

  (四)成本毛利率:在分析商业企业销售额时,将损益表中的本期销售成本加上按成本毛利率计算出的毛益额后,与损益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本期销售进行比对,若表中数额较小,且差额较大,则可能存在销售额不入账、挂帐或瞒报等问题。

  成本毛利率=本期累计毛利额÷本期累计销售成本×100%。

  (五)销售毛利率:将本期的销售毛利率与以往各期或上年同期的销售毛利率进行对比分析,若本期销售毛利率较以前各期或上年同期有较大幅度下降,分析有无不计或者少计销售额、多结转销售成本等问题。

  销售毛利率=(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收入×100%。

  第九条 机动车企业纳税评估特定指标分为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特定指标和机动车辆经销企业特定指标。

  第十条 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特定指标主要是评估销售数量,将车购税登记信息作为第三方信息,来验证企业申报销售数量的真实性。

  利用车辆识别代号(即VIN码)的编码规则,从车购税登记信息中查找生产企业相应类别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中的最大序列号,视此号之前的车辆为已销售的车辆,以此推算出相应类别车辆的最大销售数量。如果其大于或者等于企业申报的销售数量时,表明企业存在少申报销售数量的可能。少申报销售数量乘相应的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即可计算出其可能隐瞒的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

  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经销企业特定指标包括:库存分析指标、无偿赠送分析指标、毛利分析指标等。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以上指标或增加相关指标进行分析。

  (一)库存分析指标:帐面期末库存车数量=期初帐面库存车数量+评估期帐面购进车数量-评估期帐面销售车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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