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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意见(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意见(试行)》已被: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7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9日)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意见(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6]207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根据省局领导关于构建税收管理长效机制的要求,省局针对目前流转税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在广泛征求基层税收机关和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意见(试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机动车辆生产、经销企业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票审核检查办法(试行)》,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的使用管理,强化以票控税,堵塞税收漏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收购发票购票资格的审核,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领购收购发票。

  (一)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

  1、有固定经营地点、仓储设施或设备。

  2、购进的货物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农业产品。

  3、具备收购业务所必需的人员和资金。

  4、收购地生产拟收购的农业产品。

  5、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二)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必要的经营资金。

  3、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4、收购的货物确属废旧物资。

  5、确有向城乡居民个人和非经营性单位的收购业务。

  6、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二、在发票领购环节对收购发票实行限量、限额、限期管理。

  (一)纳税人申请领购收购发票,应提报收购计划,说明其注册资金、流动资金、设备生产能力、销售收购渠道等情况,主管国税机关应按以下原则核定纳税人收购发票月使用量:

  1、申请的使用量与收购资金相匹配;

  2、申请的使用量与设备实际生产能力相匹配;

  3、使用量变化与收购业务量变化相匹配。

  (二)对收购发票实行分次限量领购,每次最大购买量不得超过一个月的用量。其中对新纳入国税机关管理一年以内的纳税人,每次领购收购发票不得超过10天的用量。

  (三)降低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版位,将现在使用的千元版改为百元版位。各地库存的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可作作废或限额使用处理。

  (四)收购发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

  (五)实施收购发票用量动态管理,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随时调整纳税人发票用量。对于收购发票连续三个月实际用量低于核定用量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其用量进行重新核定。

  三、严格收购发票的开具管理

  (一)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仅限于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时开具,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按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和按规定代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依13%扣除率计算,对未支付价款的收购业务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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