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地农村居民纯收入;
(二)当地维持农村居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承担未成年人义务教育费用等;
(三)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
第十二条 对无家庭收入的农村困难居民,按照本市低保的最高补差标准给予全额补贴;对有一定家庭收入的困难居民按其困难程度,在补差标准内分档次给予补贴。
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差标准要随着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逐步提高。
第十四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扣除省财政补助部分,其余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4:6的比例负担。
各区民政部门根据本年度农村低保对象人数及经费执行情况提出下年度农村低保资金安排计划,报区财政部门审核,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农村低保资金实行专户、专账管理。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存入“低保资金财政专户”,在专户内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区民政部门要设立农村低保资金专账,准确掌握低保资金下拨和发放情况。区财政部门依据区民政部门提供的低保对象资料,商民政部门后按时足额将农村低保资金拨付乡镇财政部门,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乡镇民政部门按规定负责低保金具体发放工作。农村低保金每年3月1日前和12月1日前分两次以货币形式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五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坚持应保尽保、动态管理原则,每年核定一次低保对象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 农村低保对象的申请、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农村贫困家庭由户主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家庭自然状况、家庭收入、致贫原因等。
(2)户主身份证、户口簿。
(3)就学证明、残疾证明或患病证明(由相应区以上部门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