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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制定的《长春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一)主要劳动力残疾或长期患病的困难家庭;

  (二)无力保证子女享受义务教育的困难家庭;

  (三)收养或领养孤儿的困难家庭;

  (四)赡养人无赡养能力且单独居住的老人;

  (五)因自然灾害导致困难的家庭;

  (六)因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及家庭不得列入保障范围:

  (一)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劳动的;

  (二)法定赡养人有赡养能力但不履行赡养义务的;

  (三)离开户籍所在地,举家迁往外地1年以上的。

第三章 家庭成员认定及家庭收入核定

  第八条 家庭成员的认定:

  (一)夫妻;

  (二)共同生活的父母(祖父母)或成年子女;

  (三)未成年子女或在外地院校学习无工资收入需要父母供养的成年子女;

  (四)法律规定的具有赡养、扶(抚)养关系的其他人员;

  (五)没有法定赡养、扶(抚)养关系的人员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不视为家庭成员。

  第九条 家庭成员的收入按上年纯收入计算。主要包括:

  (一)种植、养殖业收入;

  (二)劳务收入;

  (三)工商业收入;

  (四)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五)其他应计算的家庭收入。

  优抚对象享受的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伤残抚恤金、优待金、退伍费、见义勇为奖励金、义务教育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四章 保障标准及保障资金

  第十条 本市朝阳区、南关区、宽城区、二道区、绿园区、双阳区及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车产业开发区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平均补差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分500元、400元、300元三个档次进行救助。榆树市、九台市、德惠市、农安县的低保标准和补差标准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既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又有利于鼓励生产自救的原则,综合考虑下列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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