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对奖励资金实施单独核算,严格按照财务会计核算规定进行会计业务处理,每年执行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市财政局2004年6月17日联合颁布实施的《上海市举报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01年3月10日颁布实施的《
上海市打击假劣药品专项奖励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表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有功人员奖励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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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档次和货值金额 │一档 │ 二档 │三档 │ 四档 │五档 │ 六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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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奖金金额 │1万≤货值≤5万│5万﹤货值≤10万 │10万﹤货值≤15万│15万﹤货值≤30万│30万﹤货值≤50万│50万﹤货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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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与评定标准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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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经评定小组全体人员一致│600元-3000元 │2750元-5500元 │5000元-7500元 │7500元-15000元 │13500元-22500元│25000元 │
│认定,有功人员提供的被查处人│(6%) │(5.5%) │(5%) │(5%) │(4.5%) │ │
│的违法事实清楚,提供的情况与│ │ │ │ │ │ │
│认定事实完全相符(包括名称、│ │ │ │ │ │ │
│涉案产品、违法行为、案发地点│ │ │ │ │ │ │
│等),提供的证据对被查处人违│ │ │ │ │ │ │
│法行为的认定有直接帮助。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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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经评定小组三分之二以上│400元-2000元 │1750元-3500元 │3000元-4500元 │4500元-9000元 │7500元-12500元 │15000元 │
│人员认定,有功人员提供的被查│(4%) │(3.5%) │(3%) │(3%) │(2.5%) │ │
│处人的违法事实清楚,提供的情│ │ │ │ │ │ │
│况与认定事实相符(包括名称、│ │ │ │ │ │ │
│涉案产品、违法行为、案发地点│ │ │ │ │ │ │
│等);提供的证据对被查处人违│ │ │ │ │ │ │
│法行为的认定有间接帮助。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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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经评定小组二分之一以上│300元-1500元 │1250元-2500元 │2000元-3000元 │3000元-6000元 │5400元-7500元 │8000元 │
│人员认定,有功人员提供的被查│(3%) │(2.5%) │(2%) │(2%) │(1.8%) │ │
│处人的违法事实基本清楚,提供│ │ │ │ │ │ │
│的情况与认定事实基本相符(包│ │ │ │ │ │ │
│括名称、涉案产品、违法行为、│ │ │ │ │ │ │
│案发地点等);提供的证据对被│ │ │ │ │ │ │
│查处人违法行为的认定有所帮 │ │ │ │ │ │ │
│助。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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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举报涉及的案件货值低于│50元-200元 │
│1万元、非第一举报但对查清案 │ │
│件有直接作用等经评定小组讨论│ │
│,认为应当给予一定数额奖励的│ │
│其他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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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有功人员所举报的案│按照一、二、三等级的评定标准分别给予6000-4000、4000-2000、2000-300元的奖励。 │
│件没有货值或者货值总额在1万 │ │
│以下,但是被查处案件对全国影│ │
│响较大或者处罚种类涉及责令停│ │
│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经评定小│ │
│组讨论,认为应当给予相应等级│ │
│奖励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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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一、本标准规定的货值金额是指举报部分涉及的案件货值,具体以举报案件的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的金额为准。 │
│二、药品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药品的市场价格计算。医疗器械、食品、化妆品的货值金额指违法所│
│得。 │
│三、本标准规定的奖金金额按照货值金额的百分比计算,但是货值50万以上的,按照本表所列固定奖金数额奖励。计算后的奖金金额低于同一等级下│
│一低档次最高奖金金额的,以下一低档次的最高奖金金额计算(例:某有功人员评定为一级,所协助查处案件货值为50100元,若按照一级二档5.5 │
│%计算,奖励金额为2755元,低于一级一档的最高奖励金额3000元,此时应按照3000元予以奖励。)。 │
│四、四级奖励不分档次。 │
│五、个人获得的举报奖励,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4]20号文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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