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
(三)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
(四)生产、经营和使用无产品注册证书的医疗器械的;
(五)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六)从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
(七)生产不符合医疗器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的。
第六条 (食品奖励适用范围)
举报以下食品生产经营违法活动,可以予以奖励:
(一)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
(二)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根据《关于本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职责分工的意见》应由工商部门负责查处的除外);
(三)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
(四)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情节严重的;
(五)未经国家审查批准而生产经营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或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产品说明书内容虚假,情节严重的。
第七条 (化妆品奖励适用范围)
举报以下化妆品生产经营违法活动,可以予以奖励:
(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的;
(二)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
(三)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化妆品,情节严重的;
(四)销售禁止销售的化妆品的;
(五)转让、伪造、倒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
第八条 (奖励金额)
举报违法活动的奖励金额,按照《举报有功人员奖励标准(试行)》(附表一)规定的相应等级和奖励标准确定。
第九条 (不同举报人举报同一违法案件的奖励)
同一违法案件被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第一举报人为举报有功人员。举报顺序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
对不属于举报案件的第一举报人,但对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人员,按照本办法附表《举报违法活动有功人员奖励标准》的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条 (共同举报同一违法案件的奖励)
两人以上(含两人)共同举报同一违法案件的,按一人举报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对协商不成的,可以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者相关分局决定。
第十一条 (不重复奖励的原则)
同一举报有功人员在不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同一案件或举报涉及生产、销售、使用不同领域的同一案件,并已领取奖金的,不再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申请奖励的期限)
举报有功人员申请奖励的,应当在知道案件结案之日起半年内提出。知道案件结案日期以案件结案告知书发出的邮戳日期或口头通知举报有功人员案件结案当日的书面记录为准。
案件结案日期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各分局负责人在案件结案报告上签署同意的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