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2月15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15日)废止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食药监法[2007]086号)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各区(县)财政局:
为规范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对举报食品、药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违法活动有功人员实施奖励的行政行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积极举报食品、药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违法活动,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财政部制定的《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00七年一月十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规范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对举报食品(含保健食品,下同)、药品(含医疗器械,下同)、化妆品生产经营违法活动有功人员实施奖励的行政行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积极举报食品、药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财政部制定的《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奖励,是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以下简称分局)利用公共财政资金,对举报违法活动的有功人员,根据其申请或者对认为应当予以奖励的有功人员直接提议,经审核同意,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发放奖金以资鼓励的行为。
第三条 (奖励部门、有功人员定义)
负责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的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它形式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食品、药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违法活动并经查证举报情况属实,符合奖励标准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第四条 (保密义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奖励时应当对举报内容、举报人有关情况、奖励情况严格保密。
第五条 (药品奖励适用范围)
举报以下药品生产经营违法活动,可以予以奖励:
(一)生产、销售、使用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
四十八、
四十九条规定为假药劣药或应按假药劣药论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