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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部分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工作座谈会综述


  与会者同时认为,对于超过60日申请仲裁期限,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以此为由不予受理,劳动者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但对仲裁部门计算期限有误的,可指导当事人向仲裁部门申请复查。

  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与会者认为,调整劳动合同关系既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也有部门规章和用人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因此,人民法院在选择适用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与地方法规,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的效力高于行政规章,行政规章高于其他规范性文件;2、在适用同一效力层次的规范时,新法优于旧法;3、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对省、市的地方法规、规章赋予劳动者的权益多于或高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一般可适用对劳动者有利的地方法规、规章;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冲突。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可予以参照,但对该规章制度要进行审查,实体和程序不合法的,均不能作为办案依据。

  七、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若干实体问题的处理

  1、关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

  与会者认为,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42627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但对于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后,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否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实践中存在不同做法。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规定"可以不支付".但根据《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不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发给劳动者生活补助费。对此,与会者普遍认为,地方性法规的上述规定与劳动部《意见》并无冲突,也符合《劳动法》强调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原则,应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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