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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部分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工作座谈会综述

广东省部分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工作座谈会综述
(粤高法发[1999]55号)


  为了交流各地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做法和经验,研究审判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办案质量,保障我省劳动用工制度和企业改革,省法院于1998年11月18日至19日,在南海市法院法官培训中心召开了由部分中院及基层法院民庭庭长参加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工作座谈会。现将座谈会比较集中的意见综述如下:

  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确认和管辖

  1、劳动争议案件的确认。

  准确判定劳动争议案件,是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提。与会者认为,构成劳动争议案件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争议的主体必须适格,即符合《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主体范围。境外企业,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法官、检察官等人员,雇请帮工帮助劳务的个人,均不属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因此,不能成为劳动争议案件的主体;二是争议的主体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包括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和没有签订书面协议的口头合同两种情形所形成的劳动关系。企业与职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没有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而仍留在企业单位工作,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发生的争议仍属劳动争议,不能以双方没有书面合同为由认定不属劳动争议案件;三是争议的内容和事项必须是劳动法及其法规调整的范围。根据《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是指因企业开除、除名。

  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包括执行、变更、解除、终止)发生的争议,等等。

  2、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

  由于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先裁后审"的原则,人民法院的审理与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存在前置关系,因此,与会者认为,为方便人民法院与劳动仲裁机构工作上的联系,劳动争议案件一般应由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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