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讨论纪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讨论纪要
(1998年4月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

  一、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几个问题
  1.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企业人才流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审理。
  2.对劳动者的工伤认定有争议的,应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的,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3.劳动者死亡后其家属为补助等福利待遇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家属可作为一方当事人参加劳动争议诉讼。
  4.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附件中约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住房条款,双方为该有关条款的履行发生争议的,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二、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及处理
  5.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已成为用人单位一员,身份上具有从属关系,双方确已形成了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可以综合下列情况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1)劳动者已实际付出劳动并从用人单位取得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了管理、指挥、监督的职能;
  (3)劳动者必须接受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约束。
  6.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虽未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该用人单位劳动,用人单位给付报酬,并继续对劳动者实施管理,双方仍维持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可视为双方延续了原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该延续的劳动合同以双方实际不再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日期为劳动合同终止日期。
  7.职业介绍所或其他劳动就业介绍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输出)协议,将劳动者介绍到用人单位劳动的,以接受劳动者劳动的单位为用人单位。
  职业介绍所或劳动就业介绍机构与实际用人单位就劳动者的报酬另有约定的,可将职业介绍所或劳动就业介绍机构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8.用人单位将本单位劳动者输出到其他用人单位劳动的,单位之间应按照协议履行权利义务;劳动者在输人单位发生工伤的,一般由输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及补偿责任。
  9.劳动者虽然向单位提供劳动(务),领取报酬,但双方未形成身份上的从属关系的,不是劳动关系;发生报酬等争议的,应根据双方法律关系性质(如加工、定作、承揽、运输等)予以处理。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认定及处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