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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艾滋病性病防治条例

  (一)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性病防治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性病诊疗、辅助诊断设备和相应的消毒、隔离设施;
  (三)有疫情报告、消毒隔离等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增设性病诊疗科目的,应当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公告;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性病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性病诊断标准和治疗方案对性病病人进行诊断和治疗。
  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诊治的艾滋病、性病病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病史保密。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或者变相发布性病诊疗广告。

第四章 疫情报告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和性病病人,应当依法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的艾滋病、性病疫情登记报告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指导。
  第三十二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发现出入境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性病病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日内完成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并提出医学处理建议。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艾滋病、性病疫情。
  第三十四条 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艾滋病、性病统计资料。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得擅自发布艾滋病、性病统计信息。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物,对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费用,给予适当减免;对孕妇实施免费艾滋病筛查,并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实施免费母婴阻断治疗和咨询;对艾滋病病人死后遗留的孤儿在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免费就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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