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艾滋病性病防治条例
(2005年12月17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31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保护公众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艾滋病,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本条例所称性病,是指除艾滋病之外的淋病、梅毒、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软下疳、生殖器疱疹、性病性淋巴肉芽肿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性传播疾病。
第四条 艾滋病、性病防治实行属地管理,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艾滋病、性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性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
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健康教育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是艾滋病、性病防治的专业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公民加强法制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提倡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有计划地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宣传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