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事先未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或职工代表的,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依
工会法的规定,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或职工代表,未经上述程序,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行为无效。
〖说明〗
本条是关于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未事先征求工会或工会代表的意见,则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规定。
〖理由〗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与职工的利益密切相关,而工会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因此,在合同解除时应考虑发挥工会的作用以防止企业滥用权利,保护职工正当权益。用人单位将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事先告知工会,就能使工会及时发觉单位违法解除、侵害职工权益的情况并予以制止。
(十八)、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在其他单位就业取得劳动报酬的,是否适用损益相抵原则?
答: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至劳动关系恢复时止本人的劳动报酬、补缴社会保险费。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在此期间已在他处工作取得报酬的,所得收入应从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中扣除。
〖说明〗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解除期间在他处实际劳动,是否适用损益相抵原则的规定。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往往一边交涉或仲裁、诉讼。一边去其他单位劳动并取得收入。由此带出来的问题是,单位在赔偿劳动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损失时,劳动者在他处实际劳动的收入是否要予以扣除,实践中分歧很大。本条倾向于此种情形适用损益相抵原则。
〖理由〗
适用损益相抵的理由是:损益相抵是指赔偿权利人如果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应从损害额内扣除所受利益,赔偿义务人仅就差额进行赔偿的债法制度。其功效旨在计算赔偿权利人的净损失。许多法律都有规定、判例和学说都认为当然。如果不承认损益相抵,对劳动者而言,是得到额外利益,对用人单位不公平。
四、其他
(十九)、如何理解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期限可予顺延的“正当理由”?
答:劳动争议发生后,一方要求工会、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帮助解决争议,或个人因患重大疾病影响行使权利的,可以作为未能及时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的“正当理由”,但上述事由消失后,当事人仍应在60天内主张权利。
〖说明〗
本条是关于如何认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期限可予顺延的“正当理由”的规定。
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司法实践中一般将因不可抗力和正当理由超过60天,作为仍然可以受理的事由。对“不可抗力”可以按
民法通则的规定去理解,但对何为“正当理由”,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和本院有关意见都未具体界定。本院过去的有关意见之所以未具体界定,是因为考虑到如果列举难免挂一漏万,不如作原则性规定,由各法院根据个案具体情况掌握。但现在各法院在实践中分歧较大,普遍希望高院作出可操作的解答,以统一全市法院对这一问题的理解。
〖理由〗
本条的规定借鉴了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也考虑了我国的实际情况。根据
劳动法和
工会法,工会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有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相应职责,可调解双方纠纷。而且由工会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也是化解矛盾的一个重要渠道,将此因素作为“正当理由”能被普遍接受。将劳动者患重大疾病作为“正当理由”,也比较符合人之常情。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发生争议后上级部门、信访部门、纪检部门等党政部门反映,到向仲裁机构、法院申请仲裁、起诉时往往已超过60天期限,对此种情形是否作为正当理由,我们认为,在法律已有规定的情况下,“正当理由”应从严掌握,不宜过宽,否则等于鼓励当事人不依法解决争议。目前,“正当理由”可掌握在向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本人患重大疾病等情形。实践中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曾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或主张权力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