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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理由〗
  我们认为,劳动法20条第2款规定的“双方同意续签”,应该理解为双方同意继续保持劳动关系,而不应理解为必须是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如果把该条款理解为只有双方一致同意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才可续签,则劳动法可直接作出这样的规定,不必设定10年工龄,以及双方同意续签,劳动者单方就可提出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而且,劳动法订立时,设立此条款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老职工的利益。在目前劳动者整体处于弱势地位的情况下,单位提出只愿签订一年期合同,劳动者拒绝则意味着失业,因此要求劳动者在当时就作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意思表示是非常苛刻的。劳动者要求将固定期限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的请求应该支持。

  (十五)、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随时调整劳动者岗位发生争议的,应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或岗位,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的,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合理性的,双方仍应按原劳动合同履行。
  〖说明〗
  本条是关于因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引起争议如何处理的规定。
  许多用人单位在合同预先作出可以随时调整岗位的约定后,实际调整岗位时还是经常引起劳动者的不满,引发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认为既然劳动者已答应,就应无条件服从,而劳动者则认为这种约定显失公平,具体调整岗位多是报复劳动者,而非生产经营需要。我们认为,劳动关系成立时单位对劳动者即具有劳动请求权,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原则上应予认可。但为防止用工权的滥用,单位调整岗位时应说明调整具有充分合理性,否则用人单位的行为不能支持。
  〖理由〗
  (劳动合同岗位作为劳动合同的内容一经约定即具有法律效率,如果调整,原则上应当协商一致。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又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用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调整劳动者岗位,是行使劳动请求权的一种方式,也是符合情理的。问题是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应在合理范围内,单位拥有劳动请求权,并不意味着可以随心所欲地支配劳动者。)实际发生的案件中,有的单位以经营需要为由,将技术工程师调整到门卫,将办公室文员调整到保洁岗位,明显地超过一般人可以接受的范围,引起劳动者的极大不满。因此,为平衡单位利益和劳动者利益,我们提出单位调整岗位时应当向劳动者说明调整具有充分合理性,如果确实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则用人单位的调职可以支持;如果没有充分合理性,则不能支持。

  (十六)、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不缴社会保险费,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说明〗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有权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未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和提供工作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并要求单位承担相应责任,但对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未作出进一步规定。实际生活中由此引发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条认为这种情况与单位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性质相似,劳动者因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支持。
  〖理由〗
  劳动者有享受社会保障,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国家有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社会保险费中除了相当一部分是国家用于社会统筹外,还有相当部分是单位代缴记入劳动者个人帐户的,本质上属于劳动者个人收入,故用人单位不缴社保费的行为,其性质与不支付劳动报酬相似,应当赋予劳动者合同解除权。同时社保费的缴纳关系到整个国家社保基金的安全,关系到劳动者年老、失业、医疗时的保障,甚至社会稳定,故对单位应当从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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