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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我们认为,劳动关系的确立需要有一定的内容或双方约定以一定的方式履行。停薪留职者在期满后未实际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又未实际支付劳动报酬,他们之间已没有实际劳动权利义务内容,单位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但在单位作出单方解除之前,双方的劳动关系处于中止履行状态,没有实体上的劳动权利义务。
  〖理由〗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停薪留职协议或类似协议,实际上也是劳动合同的一种,双方都应实际履行。劳动者在期满后,不回单位就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有关规定,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但并非一定要解除,是否解除,决定权在企业。如果单位决定解除的,则应履行一定的解约手续,劳动关系并不能因为一方不履行而自然终止。所以,我们将这段时间的关系定性为劳动关系的中止履行。

  三、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十三)、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拒绝的,如何确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其后,用人单位又辞退劳动者的,劳动者是否有权要求经济补偿金?
  答:此种情形应视为双方形成不定期劳动合同,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但要求解约方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说明〗
  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继续履行的,一方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时是否应提前通知及单位提出解除的,是否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又实际履行的,一般以原劳动合同条件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原合同期限对双方不再有约束力,不能以原合同期限推定为新的劳动关系的期限。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提到这种情况,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有的人认为,既然司法解释用的时“终止”的概念,那么,单位提出的,就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有的人认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一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尽管司法解释中用的是“终止”的概念,但应当理解为“解除”,否则等于变相鼓励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因为不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反而可以获得利益。
  〖理由〗
  劳动合同期满后形成的劳动关系,其履行期限在法律上处于不明确状态,法理上将其定性为不定期合同。对于不定期合同,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提出终止履行,但必须给予对方合理的通知期。在劳动法上,涉及到通知期的大多是一个月,故可以一个月作为合同的通知期。新近颁布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就规定了此种情况下单位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
  鉴于有关规定对此种情况结束劳动关系是否给予经济补偿金不明确,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要给予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又不包括此种情形,故司法实践中对这种情况下单位是否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存在分歧。考虑到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的状况,我们赞同应给予经济补偿的意见。

  (十四)、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后,双方原签有固定期合同,劳动者提出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而仅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内提出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说明〗
  本条是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问题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有的单位对劳动合同履行将满10年的劳动者,在重新签订新的合同时往往只签有固定期限的合同(多为短期合同)。在短期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提出当初本人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要求将有固定期限改为无固定期限合同。有的人认为,只有单位同意变更,才可以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如单位不同意变更,就不能支持劳动者的请求。考虑到这一意见与劳动法立法本意不符,所以在此给予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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