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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2006修订)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6号)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9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9月28日
  (1999年9月24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的权利,充分发挥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作用,做好代表议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议案,是指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10名以上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
  第三条 代表提出议案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一项重要工作。代表为提出议案开展的调查研究等活动,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
  第四条 认真处理代表议案是有关国家机关的法定职责。省、州(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为省人大代表议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大会秘书处应当为代表议案工作提供服务。各代表团应当配备工作人员为代表提出议案做好服务。

第二章 代表议案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一)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二)需要由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涉及法律、法规贯彻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三)涉及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在贯彻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四)应当由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列入会议议程进行审议、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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