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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会条例(2006修订)


  (一)通过参与国家及地方法规政策制定工作,代表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二)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劳动权益。

  (三)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民主权利。

  (四)通过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监督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参与劳动争议处理。

  (五)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协助政府帮扶困难职工,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六)通过提供法律服务,维护职工、工会工作者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重庆市总工会是本市工会组织的领导机关,负责全市的工会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总工会和产业工会是本地区、本行业工会组织的领导机关,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的工会工作。

  第六条 各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行使职权。

  工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七条 本市的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会。单位建立的工会为基层工会。

  上级工会应当对下级工会的建立予以帮助、指导。

  新建单位应当在成立一年内依法建立工会。逾期未建立工会的,上一级工会应当发出建立工会意见书。

  单位应当为建立工会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八条 工会按照地方和产业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组织体系。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建立地方总工会。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地方总工会可设立派出工作机构。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行业,建立市或区县(自治县、市)级产业工会。

  乡镇、街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第九条 工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各级组织。

  单位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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