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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会条例(2006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11年第43号——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修改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6]30号)


  《重庆市工会条例(修订)》已于2006年9月29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9月29日

重庆市工会条例
(1998年12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1年6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正
2006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发挥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用人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和工会,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持职工建立和参加工会。

  第四条 工会依照《宪法》、《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其基本职责是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并通过以下途径履行其基本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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