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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查禁赌博条例(2006修订)


  (四)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

  第十二条 赌博者有下列行为或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一)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赌博行为,且表示悔改的;

  (二)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而参与赌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

  第十三条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查禁赌博公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检举、揭发、制止赌博行为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重惩处。

  第十四条 赌具、赌资应予以收缴,赌博获得的财物应予以追缴。赌博者之间因赌博形成的债权、债务,一律无效。

  明知是赌博而提供资金所形成的债权、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罚款和收缴、追缴赌博所得财物、暂扣财物,应当出具正式的决定书和开具由市财政局统一制发的收据。

  收缴、追缴的赌博所得财物和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人民警察在查禁赌博活动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主动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八条 人民警察在查禁赌博活动中,应当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敲诈勒索、贪赃枉法;违者,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条例关于赌注和输赢金额的界限划定如下:

  (一)赌注金额界限划定:

  1、赌注特大是指五百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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