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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决定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决定
(2006年12月28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将于2007年1月1日实施。监督法认真总结了多年来人大监督工作的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了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形式和内容,充分体现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和人大工作实际的重要法律。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人大常委会对同级政府、法院、检察院进行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加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是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为了更好地学习、贯彻、实施监督法,作出如下决定:

  一、全市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法院、检察院,要组织人大代表、国家公务员认真学习监督法,为监督法的实施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全市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在认真学习监督法的基础上,对照监督法的规定,对制定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工作制度等进行认真清理,为实施监督法做好充分准备;

  三、全市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抓好本级人大代表、所任命干部、机关工作人员学习贯彻实施监督法的培训工作,领会精神,熟悉内容,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履行职责,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四、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监督法,让人民群众了解监督法的内容,保障监督法的实施。

  五、全市各级国家机关公务员、人大代表都要认真学习监督法,模范遵守监督法,确保监督法得到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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