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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守则


  人大代表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参加代表大会或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书面请假。

  人大代表出席代表大会或列席常委会会议,应当提前做好调查研究,认真阅读相关文件和材料,为提交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做好准备。  出席代表大会或列席常委会会议,应当遵守有关议事规则和其他程序性规定。

  第六条 人大代表要按要求参加市人大常委会、选举单位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和调查研究等活动。

  人大代表要积极参加代表活动组和代表专业活动组组织的活动。

  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机构、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邀请参加的有关活动,人大代表应予以支持。

  有关单位和组织征求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意见时,领衔提交该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人大代表应当出席。

  第七条 人大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市人大常委会应根据代表要求,联系安排代表就地持证视察。

  第八条 人大代表参加代表活动,要积极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

  每位人大代表每届任期要至少领衔或参与提出一件代表议案或建议、批评、意见。

  第九条 人大代表出席代表大会、列席常委会会议和参加有关活动,着装应当整洁、得体。

  出席代表大会、列席常委会会议和参加有关活动应当佩戴统一制发的相关证件。

  第十条 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不得直接处理问题,不得干预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具体办案。

  人大代表对与本人和亲属有关的案件的审理工作应当回避。

  人大代表不得以代表身份从事与履行代表职务无关的活动,不得借代表名义谋取不当利益。

  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不得接受任何赞助或馈赠。

  第十一条 人大代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向选举单位述职,自觉接受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 人大代表确实不能依法履行代表职务时,应提出辞去代表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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