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助晋阳古城遗址保护事业。
晋阳古城遗址保护专项资金以及接受的捐助应当用于晋阳古城遗址的保护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晋阳古城遗址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晋阳古城遗址、盗掘文物及其他有损于晋阳古城遗址的行为。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晋阳古城遗址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划定的晋阳古城遗址保护范围设立界桩和标志碑。根据考古发现或者研究成果需要调整时,市人民政府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界桩、标志碑和保护设施应当保持完好。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保护晋阳古城遗址的实际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晋阳古城遗址保护范围外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行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编制晋阳古城遗址保护规划及专项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程序报批。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如需修订和完善,由晋阳古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提出方案,按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十二条 在晋阳古城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修建道路;不得污损、刻划或者擅自移动、拆除文物保护设施;不得设置垃圾堆放场及其他有损于遗址保护的设施。
第十三条 在晋阳古城遗址保护范围内严格控制新批宅基地。确需新建住宅的,应当符合晋阳古城遗址保护规划,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在晋阳古城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与晋阳古城遗址保护管理无关的建设工程。
第十五条 禁止在已探明的晋阳古城遗址重要建筑物基址上新建与晋阳古城遗址保护、展示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