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单位名称、地址和其他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由单位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前款所称确有困难的单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二)发生严重亏损的;
(三)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调出、退休、死亡、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补缴所欠部分。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时间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存款结息,结息后利息转入本金。
住房公积金本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职工应当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有关手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集中管理:
(一)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撤销、破产、解散等情形的;
(二)与原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劳动人事关系挂靠在劳动、人事代理机构的;
(四)其他符合集中管理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撤销、破产、解散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或者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或者改制等有关事项。破产的企业,所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应当依法优先予以清偿,缴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撤销、解散的单位,所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优先予以偿还,缴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