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国家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确定单位提高和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条件,确定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审议住房公积金贷款呆账、坏账核销的申请。
第十条 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必要时,由主任委员或者五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一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承办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以及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六)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七)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八)监督、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建立和缴存情况;
(九)拟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十)受理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十一)承办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分中心。
分中心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