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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促进科技中介服务发展条例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号)


  经2006年7月21日大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0月16日

大连市促进科技中介服务发展条例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中介服务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技中介服务,是指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直接相关的交易、经纪、咨询、评估、代理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创业服务等活动。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科技中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大连市对科技中介服务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放开搞活、完善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及区(市)、县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科技中介服务的统筹、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

  工商行政、民政、税务、财政、中小企业管理等部门和农业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科技中介服务发展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成立或者引进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以自有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入股或者共同出资,成立股份制或者合伙制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第六条 高等院校、非企业性质科研机构应当鼓励教职人员和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从事科技中介服务活动。

  第七条 从事科技中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执业登记,并到市科技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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