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抚顺市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职工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应当在用工之日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职工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

  第八条 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职工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同意:

  (一)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

  (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六级以上伤残的;

  (三)荣获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称号的;

  (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九条 用人单位在订立、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不得向职工收取抵押金、保证金等费用,不得扣留居民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不得因职工不缴纳抵押金、保证金等费用而拒绝订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期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或者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需要暂时延期支付职工工资的,应当事先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并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

  用人单位需要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当与工会或者职工协商。未经协商的,工会或者职工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扣发职工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当月起,为职工建立或者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向职工公示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为职工办理补充保险。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