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组织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的科学研究和人员培训,总结推广教育督导工作经验;
(六)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督学分为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督学的条件和任免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督学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教育督导机构的安排参加教育督导工作;
(二)为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重大教育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三)就改进教育督导工作制度,制定或者修订教育督导工作规划、评估标准和工作方案提出建议;
(四)在教育督导机构内发表对被督导单位的评估意见;
(五)直接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教育督导机构反映情况。
第九条 督学应当接受政治理论、教育法律法规、教育理论和业务以及教育管理、教育督导、教育评估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条 教育督导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随访督导。
综合督导是有计划地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的全面、系统的督导。
专项督导是有计划地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的单项或者几项内容的督导。
随访督导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的不定期督导。
第十一条 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督导内容,提前15个工作日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通知;
(二)指导被督导单位根据要求自查自评并写出报告;
(三)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督导评估;
(四)向被督导单位通报督导结论;
(五)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十二条 按照教育督导机构的安排,督学两人以上可以进行随访督导。随访督导结束后,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督导报告。
第十三条 教育督导机构根据需要可以与政府有关部门联合进行教育督导,也可以将相关事项委托社会教育中介评估机构进行。